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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质量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09-05-07 10:10:41   浏览次数:294

    海口市质量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口市质量协会:英文名:The Quatity Association of Haikou City,缩写:QAHK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海口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工商企业,以及以上机构对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负责的主要领导人,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通过友好协商,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市政府联系全市质量工作者纽带和发展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海南省质量管理协会、海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海南省标准化协会、海南省计量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计量、标准化、质量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安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探索加强企业技术基础、规范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引导和帮助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海口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促进质量振兴事业的发展。

    (二)   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培育名牌产品、名牌服务、名牌工程、名牌企业。

    (三)   积极为会员服务,传递质量信息,开展现场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四)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   总结交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质量工作经验,开展质量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质量表彰活动。

    (六)   推行先进质量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认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水平。

    (七)   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帮助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提高工作能力。

    (八)   接受企业或有关单位委托,对新产品投产鉴定、质量仲裁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   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活动,扶优治劣,规范市场,引导消费,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

    (十)   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月”、“质量兴业“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总结推广先进质量工作经验,组织专家对地方、行业、企业质量问题进行“会诊”。

    (十一)            开展各种质量培训活动,提高质量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企业领导者和从事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的质量素质。

    (十二)            加强团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友好关系。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国外社团、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出国进行工作考察、学术研讨、产品展销,推进中外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            组织出版有关刊物和书籍。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会员。

    (一)   从事多年质量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

    (二)   对质量工作有一定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   在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   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其它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的海口市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即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特邀会员。团体会员的主要领导人为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          名誉会员。国内外有影响的质量工作者、专家、学者,可邀请为名誉会员,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要求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帮扶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五)   优先取得协会的出版物和质量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   积极协助协会开展质量学术研究、咨询、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三)   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四)   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会费,劝其退会。行政机关的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不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有入会的自由,也有退会的自由,别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会员对协会的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海口市质量协会挂靠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          海口市质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特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讨论、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协会主要领导成员;

    (三)   决定协会宗旨、业务方针、工作范围、制定协会发展规划,研究关系协会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经费预算等。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务机构,设理事长一名(一般由会长兼)、副理事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讨论各种议案;

    (三)   确定内部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及有关人员;

    (四)   讨论增补理事会成员。

    全体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办公会,讨论解决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可邀请部分理事参加。

    (一)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团体会员单位及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3.   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4.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5.   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业委员会,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质量检验专业委员会。

    (一)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等重要文稿,报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起草并发布协会的一般公文;回复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办理会员请求办理的事情;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各种事情。

    2、        秘书处内设若干部门,组织开展协会本身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职责是在秘书处的协调下,在相应专业范围内开展调研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是协会的主要领导人,秘书长是协会日常工作的主持人。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海口市质量协会为非赢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是:

    1、        会费

    2、        社会各单位、各组织、各界人士赞助、捐赠;

    3、        协会有偿服务费;

    4、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9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其解释权在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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